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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 一协警获刑 2 年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7-12-07 15:32 】 【来源:四川法制报】
  “我错了,我每天都要哭几次……”成都崇州市法院第七审判庭内,孔某抽泣着说。孔某原是崇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一名协警,在今年的一次看守任务中,他没有禁受住金钱的诱惑,私放了一名在押人员。6日,被告人孔某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案,在崇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经法庭审理,孔某犯私放在押人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孔某收受的2000元现金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禁不住2000元诱惑
  
  记者从崇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获悉,2016年5月22日,崇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在办理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过程中,将徐某挡获并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派出所安排协警孔某在刑事办案区讯问室看守徐某。其间,徐某请求孔某对其予以关照,孔某表示自己不能白帮忙,徐某便提议将身上的2000元给孔某,并许诺出去后再感谢四五万元。
  
  当晚11时左右,孔某将徐某右手的戒具打开,在讯问室内收下了徐某的2000元现金。次日凌晨,办案民警讯问结束后,孔某继续看守徐某。在看守过程中,孔某用拖把顶住办案区密码门,使门禁无法自动关闭,并将徐某手部约束戒具打开。
  
  凌晨6时45分,孔某在讯问室门和办案区门禁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告诉徐某其要上厕所并离开讯问室,进入办案区厕所内。6时48分,徐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形下,自行将脚部戒具打开逃离了办案区并准备翻出派出所围墙,因内心害怕被追捕,于是藏匿在派出所厨房橱柜内。经过崇州市公安局民警一个小时的搜捕,徐某被挡获。
  
  今年8月29日,孔某主动到崇州市检察院投案,因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被崇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今年10月19日,崇州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是否私放既遂成焦点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和辩护方就孔某是否达到私放在押人员既遂标准展开辩论。公诉方指控称,徐某脱离讯问室即脱离公安人员掌控,并且其躲在橱柜里观望的举动,证明其已获自由,因此,孔某私放在押人员行为既遂。而律师辩护称,徐某逃出讯问室,但未逃离公安局,属于警方控制范围内,此外,徐某逃进橱柜即是逃跑行为的中止。辩护律师认为,孔某虽然有私放动作,但是徐某仍在办案人员控制范围内,因此,孔某并未构成“私放在押人员”一罪。
  
  法庭审理认为,2016年5月22日,孔某收受徐某2000元人民币;5月23日,孔某在看守徐某期间,私自将徐某手足戒具打开,用拖布顶住办案区带密码的铁门,并将自己要上厕所的信息故意告诉徐某;凌晨6时45分,徐某在无人看管的情形下,自行将脚部戒具打开逃离办案区并准备翻出派出所围墙,后因围墙太高翻出失败,便躲藏在派出所厨房橱柜内。警方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搜捕、查看监控,将徐某抓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孔某系被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接受委托监管职责,符合私放在押人员罪中的特殊身份构成。同时,被告人孔某为徇私利,为犯罪嫌疑人逃跑创造条件致使徐某逃出公安机关办案区,脱离公安机关的监管,其行为侵害了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控诉的孔某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庭决定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孔某在本案中采取的提供帮助、放任的方式等情节,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认定本案为情节严重。
  
  另外,对于“既遂”“未遂”问题,法庭认为“私放犯罪嫌疑人、罪犯”应当以在押人员逃离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在该案中,徐某逃出办案询问区,脱离监管人员的控制,但其在派出所内被抓获,尚未逃脱监管机关的控制和看管范围,应视为未遂。此外,考虑到孔某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合议庭决定对孔某从轻处罚。
  
  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孔某犯私放在押人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所收受的2000元现金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记者 夏菲妮
编辑: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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