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成都市民陈先生与其大哥陈某甲找到成都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其父母生前留下的成都市区内的一套房产。
公证员在接受其申请后了解到,陈先生父亲于1998年离世,母亲于2013年离世,其父母生前育有4个子女,分别是陈先生以及其大哥陈某甲、三弟陈某乙、四妹陈某丙,其中陈某丙于2002年去世,陈某乙在2015年去世。陈先生母亲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在遗嘱中将属其所有的房产份额和应继承丈夫的份额指定给了陈先生继承。
公证员在审核陈先生提供的资料后,告知陈先生与陈某甲,确定其两人对公证遗嘱无异议,并通过走访核实相关信息。根据公证遗嘱和陈先生的意思,快速地为两人办理好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拿到公证书后,陈先生顺利地办理好了继承房屋的手续。
公证普法小贴士: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