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伸手进一小区围栏,被狗咬伤右手无名指,花费医疗费等近万元,向狗饲养人索赔未果后,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支付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022元。彭州市法院受理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932元。
小孩伸手进围栏被狗咬伤无名指
2015年3月16日,11岁女孩白某经过某小区时,将右手伸入小区围栏,被围栏中的松狮犬咬伤其右手无名指。白某父母将其送往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1天。事发后,小区业主董某承认其为松狮犬主人,但拒绝进行赔偿。
2015年8月24日,白某起诉至彭州市法院,请求判令松狮犬主人董某赔偿医疗费6962元、护理费584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共计19022元。
饲养人不予赔偿 称尽到妥善管理义务
2015年10月28日,彭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当庭出示了养犬登记证、狗牌、狂犬疫苗注射证明等,辩称已采取了安全措施,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符合饲养动物规定。事发时,原告已满10岁,可以预见狗的危险性,应是原告伸手进围栏逗狗,从而被狗咬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犬只饲养在小区绿地内,绿地系小区公共区域,不属于被告专门圈养动物的区域。行人途经小区围栏外时,无法预测将手伸过围栏可能面临的危险,本案原告将手伸进小区围栏导致被犬只咬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主张原告故意伸手逗狗,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5年11月5日,彭州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93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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