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昨(16)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确立了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同时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将“放管服”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明确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同时,还完善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并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
进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