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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约谈共享单车企业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7-12-29 13:58 】 【来源:四川法制报】
  28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近日,省工商局正式约谈两家主要共享单车企业,对其格式条款与现行法律不符之处进行点评并提出修改建议。省工商局认为,共享单车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能采取“默认使用”的方式,商业利用必须征求消费者的明示同意。
  
  记者了解到,从今年6月起,省工商局结合基层反映的情况,多次对共享单车企业网络合同文本格式条款进行评审,并会同省交通厅对经营者不当免除自身提供安全服务法定义务、不当免责、规定自身可随时中断或终止服务、随时修改合同条款、单方面设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以及随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6个方面问题、28条格式条款提出评审意见。
  
  在“使用安全”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省工商局进行了重点把关。省工商局认为,经营者为消费者适时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是其法定义务,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种租赁服务消费,在承担义务上与传统的租赁服务并无法律上的特别豁免权。如果经营者没有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定义务,在提供服务时有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通过合同进行单方面免责,即使约定了,也应无效。另外,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能采取“默认使用”的方式,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且与经营者严重信息不对称,商业利用必须征求消费者的明示同意。
  
  冯莉枝 记者:徐毓蔚
编辑: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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