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成都市检察院通报一起全省首例因追逐竞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近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3名男子因在成都二环高架上飚无牌摩托车,均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成都市检察院通报称,12月12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某某等3人危险驾驶案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经查,2017年4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雷某、刘某(未取得驾驶执照)分别驾驶两辆无牌照摩托车和一辆有牌照摩托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山聚集后下山,沿成龙大道、3环路娇子立交往二环路方向行驶。期间,3人在四个路口闯红灯行驶,在锦江区静居寺路右转后违禁驶入二环高架城市快速道路。3人驾驶摩托车违规侵占公交车道超速行驶并互相紧随,且姜某某、雷某互有超越行为。而后,3人驾驶上述摩托车驶离二环高架路后又有闯红灯行驶的行为。
后经鉴定,姜某某、雷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系机动车。3人驾驶上述摩托车在经过二环高架限速的各视频监控点位时的车速均已超过限速80km/h。2017年5月11日姜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并于同日将刘某传唤到案,5月12日,雷某被公安机关在医院找到并接受调查。无牌照2辆摩托车已被扣押在案。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姜某某、雷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刘某在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依法禁止在中心城区道路通行的摩托车,且3人在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连续闯红灯、违规驶入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城市快速道路,侵占公交车专用车道,超速并竞驶的行为足以危害道路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11月20日,由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经过4小时的庭审,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法庭依法当庭判决: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该案系四川省首例因追逐竞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这起案件中3犯罪嫌疑人驾驶摩托在市中心相当长的路段中多次超速并屡闯红灯,存在“飙车”的行为为,并伴有互相超越、追逐,存在“斗车”的行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对过往的行人和车辆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该案的成功起诉和判决,为今后此类案件的认定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也为社会公众安全出行、规范驾车,起到了警示作用。
记者:吴柳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