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成都中院发布一起涉农典型案例,该案系青白江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7年,成都A公司与青白江区某村时任村委会主任签订合同,约定将该村8组34.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A公司。2009年,A公司与成都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某村6、7、8组的413.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A公司,合同转出方由B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任某村委会主任加盖私人印章和公司印章。2012年,由于与C公司的债务纠纷,A公司与C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某村6、7、8组413.15亩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及经济附着物转让给C公司,并出具遗失声明废止了与B公司签订的流转合同。
随后,A公司欲使用某村8组34.5亩土地时,发现该组土地村民已将土地重新选择流转给C公司,已无使用权。A公司遂将某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某村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青白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A公司未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因某村村委会并非该土地的流转主体,合同须经农户认可方能得到履行。但是,享有流转权的农户将34.5亩土地重新选择流转给C公司,导致原合同履行不能,故对A公司要求某村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诉判决。
王晓燕 记者 刘冰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