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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禁办范围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7-09-28 15:24 】 【来源:法制日报】
  司法部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
  
  今年8月14日,司法部下发通知明确公证执业“五不准”,包括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等。施行一个多月以来发现,有的公证机构随意扩大禁办范围,对应当办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对把握不准的公证事项简单拒绝办理;有的公证机构以其他形式的公证替代禁办公证事项,规避“五不准”规定。为指导各地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公证事项,司法部9月26日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要求各地公证机构认真参照执行。
  
  委托公证禁代收售房款
  
  【案情】甲欲出售房产一套,向公证处咨询办理售房委托书公证,受托人为其胞弟。委托事项为代为解押、代为出售房产、代收售房款。公证机构为其办理内容为代为解押、代为出售房产的委托书,但不包括代为收取售房款。
  
  【分析】涉及不动产处分交易,需要委托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的,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充分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意思表示,查验核实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亲属关系后,可以办理同时包含代为解押、代为出售不动产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动产转让款数额往往较大,代收售房款往往会出现“担保性委托”的情形,也会给委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售房款转入委托人账户也是银行、房屋交易监管部门的通行做法。因此,在近亲属间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中,不宜在委托书中设定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的内容。
  
  严格履行审查核实责任
  
  【案情】甲在A市,拟出售B市的房产,委托父亲代为办理售房事宜,向A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A市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未对甲所处分的B市不动产及在B市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出具的公证书中注明“未对不动产权属及婚姻信息进行核实,不承担有关信息不实的责任”。
  
  【分析】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意思表示,审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亲属关系,审查核实不动产权属和当事人婚姻信息。未经审查核实不得出具公证书,不得擅自在公证书中增加“因未对有关信息进行审查不承担相应责任”等表述。
  
  【案情】A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某”所签署的委托书公证。公证处受理后,公证员采取了视读的方式审查“张某”的身份证,对“张某”进行人证同一辨认并拍照留存,随后出具了公证书。后发现“张某”系假冒,所提供的身份证系伪造,公证书被撤销。
  
  【分析】审查公证当事人的身份应当经过“证件视读、身份证识别仪核验、单独谈话、交叉印证”等程序,充分运用指纹比对、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及时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比对查询。对于身份可疑的当事人,对涉及敏感、处分重大权益的事项,公证员应当通过单独谈话、交叉印证等方式查明当事人身份和真实意图。
  
  有机构滥用公证书格式
  
  【案情】某公证员在办理不动产处分委托公证时,仅对当事人身份进行了严格审查,没有对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人婚姻状况进行严格审查,直接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出具多份公证书。
  
  【分析】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属于公证书格式的滥用。
  
  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
  
  【案情】甲有抵押房产一套,决定变卖归还银行贷款。甲欲委托朋友办理相关手续,向公证处申请委托公证。委托授权的内容包括代为还款、代为解押、代为领取产权证书、代为寻找买家售房、代为签订合同、代为办理过户登记、代为配合买方办理贷款等事项。
  
  【分析】不动产的解押、出售、抵押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目的在于避免委托人一次性将全部财产权能委托他人,特别是授予没有信任基础关系的人,从而使委托人的财产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寻找买家、磋商价格、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等事务性、手续性事项,可以围绕重大事项一并委托。
  
  不得设置障碍拒绝办证
  
  【案情】A市人甲欲出售名下位于B市的一套房产,其向公证处咨询办理售房委托书公证,受托人为其妻子。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没有能力审查异地的房产权属情况,遂要求甲提供售房合同。因甲尚未找到买家,无法提供售房合同,公证机构拒绝办理。
  
  【分析】代为售房委托公证是常规公证业务,是群众正常办证需求。公证机构不得因异地房产售房委托核实工作较多,潜在风险较大而拒绝办理。除审查当事人身份、房产权属、婚姻状况、与受托人关系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委托无关的材料,不得随意扩大禁止办证范围,不得设置障碍故意拒绝办理。
编辑: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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