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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麓山物业被罚款20万元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7-08-21 14:51 】 【来源:bt36体育投注平台】

    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人也是要吃“罚单”的!日前,成都高新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出了一张30万元的巨额罚单。后经麓山物业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该公司已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碍,高新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并无不当,鉴于该公司已出具悔过书,故将罚款金额变更为20万元。现该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成都高新法院。

  借款未还引纠纷

  据成都高新法院法官介绍:2015年12月21日,王某杰及妻冯某向罗某借款180万元,王某杰堂妹王某蕊作担保。还款期限届至后,罗某多次催收未果,一纸诉状将王某杰、冯某及王某蕊告上法庭。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王某杰、冯某向罗某限期还款,王某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仍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成都高新法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某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麓山国际社区的房屋。

  执行评估被拒绝

  一段执法现场视频显示:2017年7月28日当天,成都高新法院执行法官协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及该案申请人罗某的父亲等前往被执行人王某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麓山国际社区的抵押房屋开展评估工作,在该房屋所在小区门禁处,执行法官向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及相关法律文书,详细告知了来意,却遭到物业工作人员以“你临时的事情,你又没有提前给我们说!” 断然拒绝。

  妨碍执行“吃”罚单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可是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却以“没有提前打招呼”为由,拒绝执行法官进入。执行法官此后又耐心向物业工作人员释明,“法院执行公务时物业公司负有协助义务,出示证件及相关材料后,应该无条件配合,这也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但物业工作人员仍以需经领导批准为由拒绝放行。

  至此,整个执行过程已拖延近一个小时,但是该物管人员仍不予配合并直接将执行法官带至保安处,保安却再次拒绝执行法官执行公务,在多番交涉无果后,执行法官只好先行离开,致使本案的评估拍卖工作一时无法进行。经法院决定,因物业公司无理阻碍执行,严重影响执行工作进度,损害司法权威,对该公司做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

  依法履行交罚款

  麓山物业公司收到处罚书后,自知理亏,向高新法院出具了悔过书,也因这悔过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复议决定书中将30万元罚款变更为20万元。麓山物业公司最终为自己的不懂法“埋单”,将20万元罚款交到了法院。

  法官说法:

  在全国法院掀起“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决战时刻,在众多执行法官加班加点、日以继夜奔波在抓“老赖”、处理执行事务路上的时候,却仍然存在着诸如本案中的物业公司这样不配合、不放行等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而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碰到如此不配合执行的行为,大大降低了执行的工作效率,导致有限的执行资源被白白损耗,这些行为的发生,部分是因为“不懂法”,部分是因为故意拖延,法院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以严厉手段示法普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从社会层面加快解决“执行难”,公正高效地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编辑:郭雨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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