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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办理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司法解释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7-07-25 15:33 】 【来源:新华社】
  两高办理组织强迫等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今起实施
  
  群发招嫖信息可追刑责
  
  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没有将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作为“情节严重”的选项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被故意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可以认定为重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2017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将于今(25)日起实施。司法解释明确,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就解释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进行了解读。
  
  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问:解释的规定有何亮点?答:解释有两个亮点,一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解释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中,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淫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以体现对这类犯罪依法严惩。对患有严重性病的人进行特殊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身体健康权益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进行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类人属于弱势群体,应进行特殊保护。
  
  解释第六条对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二是解释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中,对于引诱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不同的人数标准。解释将引诱他人卖淫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分别对待,对于引诱他人卖淫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数的限定,即只要引诱一人卖淫即构成犯罪,而对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规定容留、介绍两人以上构成犯罪。认定引诱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也参照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减半。
  
  明确何谓“情节严重”
  
  问:解释对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并取消了该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仅规定“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何谓“情节严重”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亟须对“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予以明确。
  
  解释明确了一个以组织、强迫卖淫人数为主,兼顾其他情形的标准,使打击犯罪的依据明确而统一,避免随意性和处罚不公平。
  
  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即:“(一)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5种情形,即:“(一)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三)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解释没有将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作为“情节严重”的选项,主要考虑,一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取证非常困难,二是因为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与人数相比,显然人数的危害比次数大得多。
  
  群发招嫖信息咋处理
  
  问:解释对通过手机短信等群发招嫖信息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答: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短信等发布招嫖信息公开介绍卖淫的情况比较常见,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干扰了公民的个人生活,应当予以犯罪化处理。在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前,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九)将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因此,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能够查实,行为人也在线下实施了介绍卖淫活动,构成犯罪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
  
  据此,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致人感染艾滋病毒咋规定
  
  问:解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当然,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中,除卖淫、嫖娼外,其他性行为以“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为前提。这主要是考虑艾滋病患者的正常生活、交友等行为不应受到歧视,人格应当受到尊重。
  
  关于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伤情认定问题。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中第三项规定“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可以适用于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并致使他人感
  
  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形。即感染
  
  艾滋病病毒的,可以认定为重伤。
  
  据新华社
编辑:责任编辑 梅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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