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蒲江县鹤山街道六合村4组村民王某、龚某,因在监狱服刑错过了全县土地确权(2009年)。2016年10月,二人刑满释放后,要求生产队给他们安置土地,然而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早已划分到户,果园也全部发包出去,没有多余的土地可以分配了。于是,王、龚二人找到了鹤山司法所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和结果】
身份认定为首要环节
面对王、龚二人的诉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生产队和村委会了解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龚某于2003年入狱,2016年刑满释放,两人均未婚,王某父母已故,龚某家中只有年过70的父亲,家庭经济困难。同时,部分村民提出,王某和龚某入狱服刑期间脱离生产队生产、生活多年,其二人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不应该给他们分配土地。王、龚二人究竟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针对此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查阅了相关规定、并对王、龚的情况进行了审查。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2号)有关落户规定,王某、龚某可以依法落户在六合村4组,并且王某、龚某已经在六合村4组落户,拥有本地户籍。王某和龚某虽然入狱多年,但在入狱前一直生存、生活在六合村4组,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并且依靠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应当认定王某、龚某为六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既然王、龚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应当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权。这样一来,“生产队没地可分”与“有权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便成为了两相对立的矛盾。
承包金“解”燃眉之急
鹤山司法所聚焦“矛盾点”,立即组织鹤山街道调委会、六合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代表召开研讨会,会上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将生产队承包出去的果园按人均划分面积对王某和龚某进行指标分配,在集体果园承包期满之前、二人尚未分得承包土地期间,按照果园承包金均价标准,每年支付二人应分得承包土地面积所对应的承包金;一旦果园承包期满,立即将二人应分得的土地分配给二人,并依法办理确权手续。
王某和龚某虽然认同该方案,但是在监狱服刑期间,他们曾从入监帮教小组那里了解到,近年来家乡的水果种植产业发展迅猛,他们决心依靠土地,通过自己的努力劳动,来改善回归社会后的生活。参会人员纷纷为二人面对生活积极的态度和坚定的信心竖起大拇指。然而,这番话对于身兼“帮教”职能的鹤山司法所来说,却是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走出困境的催化剂。
“补偿+分配”敲定音锤
从生产队提供的果园承包合同期限来看,距离最近的也得等到十年以后,这十年期间,如果仅靠每人0.9亩的承包款维持生活,无疑是杯水车薪。
为切实保障二人合法权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不辞辛苦,多次深入到村民家中了解情况、征集意见,终于有了喜悦的收获。2017年1月,“一半经济补偿+一半土地分配”方案提上六合村年度村民小组大会议程,经过表决,方案全票通过。王某、龚某与六合村村委会签订协议:1.王某、龚某实际应分配土地面积为0.9亩/人,其中一半面积(0.45亩)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每人补偿33750元,用于目前二人刑满释放后过渡期内的基本生活支出;2.每人剩余的0.45亩土地今后在果园承包期满后再进行分配。二人土地问题就此尘埃落定,为此案奔波了几个月的工作人员说道:“看到他们现在的笑容让我打心底踏实。”
【律师点评】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干部本着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召开村民小组大会后确定的补偿和土地分配方案,既维护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合法权益,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了当地村民的拥护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熊智瑶蒲江县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