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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引发的土地流转纠纷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7-07-06 15:17 】 【来源:bt36体育投注平台
  【案件类别】非诉讼法律援助

  【案由】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纠纷

  【受援人】徐某

  【承办单位】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山林数亩承包期限50年

  2002年11月,霖雨社区居民徐某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承包了百家村4组50亩荒山、荒地(小地名:尖山顶)。当月,徐某同百家村4组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时间为50年,并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承包费8.45万元。同时,徐某和百家村4组村民代表到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因字迹不清晰、容易篡改,公证人员要求补正相关材料,提交打印合同,于是徐某独自拿着手写合同去复印店打印。承包合同打印好以后,双方就打印后的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徐某在承包的土地上种上了果树,时间一过就是15年。

  2017年,徐某年逾七旬,由于身体状况下降,对承包的荒山的经营感到力不从心,于是决定将承包的荒山的剩余35年经营权转让给他人。2017年3月23日,徐某同受让方达成了共同协议,转让费为116万元,受让方支付了5万元定金。受让方同时要求徐某出具百家村4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转让荒山经营权的决定,以证明徐某所承包的土地是可以流转的。

  一字之差百名村民齐发声

  3月24日,徐某向百家村4组村委和村民说明了自己因身体情况想转让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同时报备了土地流转的相关事项,征求村民和村委的意见。但是百家村4组村民表示,当时大家就不同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于是要求查看合同。而徐某提出,当时承包土地的时候,村民是同意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的,双方各执一词。当工作人员拿到最初签订的手写合同与打印合同进行对比后发现,手写合同转让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手写合同上的“不可转让”,在公证合同上写明了“可以转让”。村民到底是否同意土地转包,变成一出“罗生门”。在此情形之下,百家村4组村民一致要求终止同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同徐某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也要求徐某退还定金5万元和合同违约金5万元共计10万元。

  【承办过程】

  多重疑问“专家+顾问”解难题

  徐某同百家村4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与村民代表以及村委会的多次调解中,双方争执不下,不愿退让,无法取得双方满意的结果。于是徐某向朝阳湖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协调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接到申请后,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百家村和霖雨社区就反映的问题和纠纷进行核实,并就相关问题联系徐某了解情况,约定双方于3月27日在站内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徐某表示愿意拿出6万元给百家村4组村民作为补偿,但村民要求徐某至少付16万元给百家村4组村民,才同意转让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工作人员通过远程视频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对两份合同的效力、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等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实时咨询,当场为村民释疑。同时,工作人员通过“一村一律师”驻村律师,获取了对该案的相关的法律意见指导。

  4月1日,朝阳湖法律援助工作站再次组织徐某、百家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百家村4组村民代表、驻村干部就转包事项进行共同协商。双方就土地承包合同的经营权的转让中的问题,纷纷主动表达自己诉求,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朝阳湖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分别对双方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归纳总结,并分别对双方的疑问进行了一一法律解答。

  【承办结果】

  最终,在朝阳湖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愿意做出让步,并达成一致协议:徐某同意付10万元给百家村4组村民作为补偿,同时百家村4组村民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签字同意转让承包土地的经营权。4月2日,徐某在见证下支付给百家村4组村民10万元,同时,百家村4组村民出具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同意的承包土地转让经营权的承诺书,至此,霖雨社区11组居民徐某同朝阳湖镇百家村4组村民关于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经营权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例点评】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就本案来看,首先,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个双方民事行为,《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本案中,双方自行书写的合同与经过公证的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公证过的合同载明意思为准。双方自行书写的合同与经过公证的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公证过的合同载明意思为准。其次,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得到尊重。当初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时候,由于是公开的竞标形成的承包关系,应该可以还原事件部分真实状况。第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财产性权益在不违反法律情形之下可以自行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本案中,承包权人愿意额外再支付给村民小组10万元,从而完善由本组三分之二村民签名同意的程序,使得该民事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新的承包人更加安心经营。(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
编辑:李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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