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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大省的立法破题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7-07-04 10:02 】 【来源:四川法制报】
  记者徐毓蔚

  谁该管? 谁来养? 谁出钱?

  说起农村的路,很容易联想到“晴时一身灰,雨时一身泥”的景象。随着我省农村公路的大力建设,这样的景象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据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我省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到29.7万千米,位居全国第一。“和外省相比,我省农村公路立法明显滞后,与我省通车里程全国第一的农村公路大省地位不相匹配。”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汪洋“一针见血”的指出问题所在。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已于5月31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此后6月2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将《条例(草案)》列入第三十五次常委会议程继续审议。

  我省农村公路目前发展情况如何?立法旨在解决哪些问题?又有何亮点?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多方采访。

  A  问题  农村公路大省立法滞后

  一些地方还没有修护坡、堡坎,有些地方已经垮塌多次……宜宾县合众村曾出现的这些问题,只是农村公路存在的众多问题的一个缩影。截止到2016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29.7万千米(其中县道3.8万千米,乡道5.2万千米,村道20.2万千米)位居全国第一,我省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公路大省。

  在3月27日《条例(草案)》第一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时,汪洋指出,我省农村公路存在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养护资金缺乏,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部分农村公路有缺养、失养现象;损坏、污染、占用村道的违法现象严重;由于法规依据不明确,村道管理处于被动局面,难以实施有效管理的多种问题。

  条例出台迫在眉睫。为此,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组成立法工作组,在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并借鉴云南、吉林等外省立法经验之后,通过反复研究讨论,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B  破题  责任范围得到明确

  “农村公路的定义问题、农村公路管理的体制和机制问题、以及保障农村公路的资金来源问题,这是《条例(草案)》着力解决的三方面重要问题。”省交通厅法规处处长罗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

  到底什么是农村公路?目前全国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在长期的建设过程中,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的体制和机制,没有得到有机整合和统一。

  这两个问题在《条例(草案)》中得到了明确。《条例(草案)》明确指出,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条例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及使用等活动。

  在明确农村公路范围之后,《条例(草案)》进而对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明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并进一步细化了县级以上、县(市、区)、乡(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村道的特殊性,总结实践中的有效经验做法,参照外省市的立法实践,《条例(草案)》此次将村道也纳入到管理范围之内。“村道是农村公路重要组成部分,我省村道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68%。村道主要解决当地村民出行需求,其资金来源是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和村民自筹。”汪洋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对《条例(草案)》进行说明时讲到。

  针对村道上出现的违法堆物、违法建房、人为破坏、超限运输等问题,《条例(草案)》进行了法律责任上的明确,如实施占用、挖掘村道等影响村道畅通安全的行为,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可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C  保障  资金来源予以明确

  明确责任主体,解决了农村公路谁管的问题,那谁养谁出钱呢?《条例(草案)》提出了“社会化养护”的方案。其中第四章明确,农村公路的养护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化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进行日常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关键在资金。罗廷提到,“农村公路是公益性的,它直接服务三农,服务最基层老百姓的生产出行需求。要保障农村公路的健康发展,必须让农村公路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入得到保障。”

  这个问题在《条例(草案)》首次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时,就收到了一些建设性的修改意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筹集作出具体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六章有关资金筹集的规定中对资金来源和保障作出规定,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其中包括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整合各类扶贫、涉农项目中可用于交通发展的资金。同时,也明确省、市(州)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补助。

  D  亮点  乡镇被赋予执法权

  据罗廷介绍,此次对执法的主体进行授权,使乡镇有了一定的执法权,也是《条例(草案)》的一个亮点。“乡镇有了一定的执法权,可以对当地沿线的农村公路的路产特别是村道的路产路权的维护、路政管理承担执法的职责。”罗廷告诉记者,针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希望切实发挥乡镇交管站的作用。“切实把乡镇和村委会的一线责任落到实处。把家门口的事情管好,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维护工作的有力保障。”“农村公路是全社会的事情,不是哪一家的事情。”罗廷表示,希望通过《条例(草案)》让省市县乡村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之间形成一股合力,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我感觉农村公路的变化还是非常大的。”省社科院教授胡光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确实都需要从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在胡光伟看来,议论多是好事。他说:“我认为条例的完善有两个阶段,一个就是立法过程中的讨论,汇集多方意见,还有就是条例实施过程中,及时对条例进行完善。”对《条例(草案)》的出台,胡光伟表示充满了期待。
编辑:李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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