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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7-06-15 10:35 】 【来源:bt36体育投注平台
  邛崃地处成都三圈层,65.66万居民中约41.16万是农村居民,由于经济收入有限,外出务工是当地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受教育程度、劳动技能以及年龄等因素影响,较多外出务工人员以体力劳动为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受害事故频发,部分纠纷由于矛盾较尖锐诉讼到法院,本文对邛崃法院2014年至2016年审结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此类案件特点,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进一步帮助提供劳务者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6年,邛崃法院审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共计91件,其中,2014年审结案件数为17件,2015年审结案件数为38件,2016年审结案件数为36件,数量在大副增长后趋平。其中,判决案件数为53件,调解案件数为29件,撤诉的案件有9件,调撤率为41.76%。

  (一)法院裁判基本情况

  在判决的53件案件中,判决赔偿的案件数为51件,占全部判决生效案件数的96.22%。

  在2014年至2016年审结的案件中,提供劳务者死亡7例、伤残84例,其中,鉴定为一、二级伤残的2例,占2.50 %;鉴定为十级、九级伤残的共计40例,占43.95%。提供劳务者死亡的案件中,判决赔偿金额平均约29.07万元,提供劳务者伤残案件中,判决赔偿金额平均约12.09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程度比较严重。

  (二)受损害者基本情况

  从审结的91件案件统计来看,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者几乎来自于农村,比例高达95.60%,且多为邛崃本地人,占87.91%;男性占94.51%,是女性的17倍;年龄段相对集中于40-60岁之间,占62.63%。事故有40.65%发生在建筑领域,8.79%发生在装修领域,5.49 %发生在环卫领域。提供劳务受损害者中,有27.47%系从高处跌倒导致损伤,16.48 %系受砸受伤,13.19%因使用工具不当受伤,5.6 %因交通事故受伤。此组数据反映出邛崃农村地区的中年男性从事的劳动大多强度较大、风险等级较高。

  (三)赔偿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在判决案件中和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多为雇主身份,其中,已生效判决案件中67.92%的案件由被告单独承担赔偿责任,32.07%的案件由发包人、转包人或者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调解案件中,被告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9.32%,发包人、转包人、或者分包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0.68 %。同时,由于提供劳务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过错程度,50.94%的案件判决提供劳务者承担部分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多为次要责任,责任比例集中在30%及以下。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 提供劳务者过错致其获得全额赔偿比例不高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往往由于提供劳务者安全意识薄弱违反安全要求、专业知识缺乏操作不规范、年龄偏大身体素质下降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个别案例甚至完全由于提供劳务者个人过错导致,所以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提供劳务者承担一定责任的判决比例达到了50%以上。具体的责任减轻比例,较多由法官根据常识并综合个案情况酌情判定。

  (二)接受劳务者安全保障能力不足是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从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情况来看,发生在建筑领域和从高处坠落的情况较多,而这些意外伤害的发生,接受劳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主要原因之一。如在邛崃农村地区,居民修建房屋仍以个人雇佣邻居或亲朋好友居多,这样以个体为单位组织的建筑工作,根本谈不上提供安全保障,往往导致提供劳务者受损害事件多发,受损害程度也比较严重。

  (三)赔偿费用较高导致赔偿周期较长

  有近70%的雇佣行为发生在个人和个人之间,接受劳务者个人作为赔偿义务的主体,即使提供劳务者伤残等级较低,也往往面临高额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以及抚养费的赔付,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对接受劳务者享有的劳务而言,无疑是不匹配的,加之较多接受劳务者本身也不具备赔偿能力,所以往往导致接受劳务者对赔偿义务主观上的抵触,即使有条件履行赔偿义务也拖延履行,真正完成赔偿责任的履行周期较长。

  (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大多发生在建筑领域

  建筑领域存在收入较高、工资结算灵活等特点,是较多外出务工者的首选,但同时也存在劳动强度大、危险程度高等问题,对农村地区外出务工者而言,在建筑技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往往未受过较专业的学习和培训,故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同时,建筑领域自身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较为突出问题,纠纷发生后,责任主体彼此推诿,导致提供劳务受害者较难在诉讼前与之达成赔偿协议。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务关系的认定问题

  在审理中,之所以存在劳务关系认定难的问题,一是因为在纠纷发生后,雇主为了减轻责任,往往否认雇佣事实,以承揽合同关系或者受害人与建筑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等事由进行抗辩。二是受害者举证存在较大障碍。在实践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一般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几乎都是口头约定,工资结算方式以完工后统一结算为主,平时以借资形式领取生活费,所以提供劳务者持有的能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较少。请工友出庭作证,也常常因为工友顾虑到与雇主的关系而作罢,所以提供劳务受害者对自己受伤的经过和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举证比较困难。三是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存在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不易辨别清楚,所以也常常存在适用案由错误,导致反复起诉的情况。

  (二)法律的适用问题

  在诉讼中,较多提供劳务受害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张无过错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改变了个人劳务关系领域提供劳务者受害时接受劳务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无过错责任到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的改变,使相关问题的处理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同时也使过错责任的划分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提供劳务者的过错程度,往往是法官综合案情和根据审判经验进行的责任划分。

  (三)建筑施工领域赔偿渠道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建筑施工领域多发,提供劳务者在受害后,以劳务关系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的情况较多,但无论是建筑领域还是其他领域,在实践中,都在一定程序上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其实,建筑施工领域的赔偿采用的是双轨制,在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情况下,提供劳务者也可采用工伤赔偿的途径主张赔偿。2014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意见中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见,在建筑领域,是执行以项目为单位,投保强制性工伤保险政策的,从而让工伤赔偿有一定保障。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是以建筑单位为赔偿主体,同时工伤赔偿基金有垫付的责任。所以,相对劳务赔偿形式,工伤赔偿执行更有保障。但是受法律知识缺乏、以及可能存在异地起诉等情况影响,实践中建筑施工领域以工伤保险提起诉讼的较少。

  四、对策和建议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源头预防保障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挥好宣传、引导和监管职责,有针对性地深入建筑工地、村社区就常见安全事故类型、防范风险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典型案件宣传,提高用工双方的安全意识、引导提供劳务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工伤保险途径寻求救济;制定个人用工规范合同文本,在建筑施工领域等重点领域推行;细化建筑、装修等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安全措施规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限时要求整改。

  (二)提供劳务者应提高自身劳动技能避免蛮干受害

  提供劳务者应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对陌生的工作领域,提前了解工作的特点和安全风险点,必要时接受专门的技能培训,并按规范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对于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时提出安全建议,拒绝接受劳务者无视安全管理规范提出的不当施工要求;根据提供劳务风险系数、提供劳务工作时间等情况,可合理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预防风险。

  (三)接受劳务者应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安全保障职责

  接受劳务者应事先对提供劳务者身体状况、工作技能相关情况与工作岗位性质匹配度进行充分评估,对于有专业资格证书要求的,严格要求持证上岗;做好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针对风险系数高、长期用工的情况,可购买保险预防风险、分担损失。

  (四)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分包人应加强施工监管

  建设施工领域的发包人、分包人应做好发包对象和分包对象的资质审查,避免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资质的个人施工队;同时,应加强施工监管,常态化开展安全巡查,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避免监管缺位导致施工方危险施工,引发事故。

  (作者:邛崃市人民法院  徐俐)
编辑:李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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