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家住成都天府新区的赵先生找到成都公证处天府新区公证服务点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想要继承其亡妻遗留的住房公积金。
负责接待的公证员询问得知,赵先生妻子陈女士在一个月前病逝。陈女士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赵先生表示他和陈女士是原配夫妻,两人未生育子女,也无领养、送养子女,陈女士的其他继承人也愿意放弃住房公积金的继承权。
了解到这些基本事实后,鉴于陈女士母亲腿脚不便无法前来公证处办理公证,该处公证员主动提供了上门服务。在陈女士母亲住处,公证员告知其及其他继承人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并为他们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在对赵先生和陈女士的亲属关系及其它信息进行核实无误后,公证员及时为赵先生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拿到该公证书后,赵先生也顺利地领取到了陈女士生前的住房公积金。公证普法小贴士>>>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结合本案,陈女士遗留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相应利息,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本案中,应首先确认其中的一半及相应利息是赵先生的财产,剩余的一半以及相应利息才是陈女士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