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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公安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对策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7-05-26 15:50 】 【来源:bt36体育投注平台
    文/ 司改办张伟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最重要体现就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最重要保证就是实现庭审实质化,力戒当前庭审虚化、流于形式的现状。

  2017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同步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情况介绍>的通知》(法办[2017]26号)文件,为全国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了制度支撑和参考经验。可见,全面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是现实要求,也是未来趋势。

  作为刑事诉讼的源头,公安机关准确把握改革动向,及早作好分析研究,谋划好对策,协同推进改革,对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升执法司法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推进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采取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对案件进行全面、实质性调查,是通过侦查来完成的,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虚化到可有可无的境地,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这样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5年以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指导四川成都、浙江温州开展试点,探索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重要成果。改革基本方法是构建以繁简分流、轻刑快办为前提,以庭前充分准备为基础,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证据综合认证为重点的刑事诉讼操作模式。主要特点:一是强化实质辩护。着力打造控、辩、审“三角”平等对抗架构,抓好诉讼格局的“平等武装”,增强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和律师辩护权。二是着力推进关键证人、鉴定人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现“应出尽出”。三是突出庭审中心。在庭前会议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鼓励法官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强化庭审举证质证核心作用、公诉当庭示证指控,尽量减少庭后补侦。

  改革两年来,成都全市法院共开试验示范庭505件,排除非法证据7件,共计606名人证出庭;温州全市法院共落实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及警察出庭案件401件651人次。通过反复实践,审判质效持续向好,其中成都改革经验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最高检主要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被《民主与法制》杂志评为2016年全国司法改革十大亮点之一。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公安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执法办案质量要求提高,更加注重实体证据和程序的合法性,原有的侦查理念和模式难以及时适应。

  改革后,庭审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将是一个重要环节,法官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标准,主动发现证据问题,对于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一律实行强制性排除。如成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两年来,庭审中就启动“排非”调查程序20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7件。这就对公安机关过去的办案程序和方式提出了挑战,需要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手段、方式方法的合法性。

  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有效性进行了差异化规定,对于非法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设置了不同的排除条件。庭审中将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行强制性排除,而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则予以考量,只有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才予以排除,表明对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更加严格,而对实物证据的采信力度明显增强。

  (二)职能任务增加,对有争议的案件需要侦查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原有的警务运行机制难以有效应对。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实现人证“应出尽出”,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在必要时,法院将通知参与侦查与鉴定的警察出庭作证。这对公安机关来说,就意味着职能的延伸、任务的增加。改革两年来,成都公安机关已有174名警察出庭作证。随着改革的推进,当遇到有争议的案件时,警察出庭作证将成为一种常态。

  当前公安刑侦部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基层一线刑侦部门,正面临案件日益增多,警力无增甚至减少的困局。庭审实质化改革后,侦查和鉴定的警察在必要时需要出庭作证。这样就产生了两个直接的问题:一是是否有充足的一线侦查与鉴定人员参加出庭作证;二是当遇到破案关键时机时,作为“一个萝卜一个坑”的一线刑侦民警,是抢抓时机破案还是按部就班参加庭审?总之,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刑事案件破案率持续走低、刑侦民警大量流失的一线刑侦部门,这些问题都将左右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败得失。

  (三)执法对抗性增强,出庭作证的侦查和鉴定人员面临新的职业风险,相应的保护制度还不够健全。

  强化实质辩护,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和律师辩护权,有力增强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出庭的警察在庭审中,将面临来自法官、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直接或间接的询问、质证,现场出庭对于被告人存在争议的侦查证据或鉴定结论作出说明,执法对抗性大大增强。案件侦查和技术鉴定工作本来较为隐蔽,公开程度较低,被告人及其亲属、朋友、辩护律师对侦查与鉴定人员了解不多,一旦出庭作证就会暴露信息,招致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增大。这对出庭的警察来说,职业风险无疑大大增加。特别是对于涉黑、涉毒、团伙犯罪等案件,面临的职业风险不容忽视。

  三、公安机关如何应对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

  (一)转变刑事侦查工作价值取向。

  庭审实质化改革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格局初步确立,这就意味着当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价值取向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通过促进庭审实质化,公安侦查工作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不再是走过场,而是具有决定权的实质程序。审判程序可以检验侦查工作的好坏,决定侦查工作的成败,甚至完全颠覆侦查机关的指控,使犯罪嫌疑人获得无罪释放。这就要求公安侦查工作切实转变理念,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程序正义,确保实体与程序均规范完善、真实合法。

  2、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一方面,要从对上级负责,转向对上级和法律双重负责。侦查机关要依法办案,办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纠正“职权主义”侦查价值观的一些片面做法,不能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不顾法律的约束。另一方面,要追求文明办案,保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利。不能越过法律肆意采取强制措施,坚决纠正个别案件通过刑讯逼供、采用暴力殴打等方式获得言词证据的错误做法。

  3、公正与效率兼顾。庭审实质化改革后,公安侦查工作实现任务目标,要由追求从重从快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转变;要树立“不纵不枉”执法理念,用足用好法律规定的尺度;要坚决纠正“重打击、轻证据”的倾向,任何案件均应全方位收集证据,保证证据规范完善。除了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收集嫌疑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之外,还要收集犯罪情节的证据,如累犯、自首、未成年、从犯、胁从犯的证据,以及罪重、罪轻、甚至无罪的证据,确保侦查工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不造成冤假错案。

  (二)深入推进侦查模式变革。

  实现庭审实质化以后,法官当庭审理案件,对指控的程序合法性及证据进行审查。这就对公安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加快侦查模式变革。

  1、实现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转变。一是要逐渐减少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向“由证到供”模式转变。长期以来,公安刑事侦查工作过于依赖口供,基本走的是“先抓人——再取供——后取证”的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虽然相对效率较高、破案难度较小,取证有明确的方向,完全是“菜单式”取证工作,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急于求成,久攻不下,容易造成刑讯逼供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问题发生。因此,必须逐步减少侦查破案对口供的依赖,努力实现即使“零口供”,也能够依法成功起诉。要稳步减少“由供到证”破案比例,大幅提高“由证到供”破案比例。二是逐渐减少对人证言词证据的依赖。对人证提供的言词证据,在产生争议时,庭审中设定了质证程序,具有不稳定性,很容易翻供或失去证据效力。这样就要求我们开辟更多思路,构建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侦查起诉经得起审判的检验。三是大力推进“一场所两中心”即执法办案场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和证据保管中心的建设,从前端规范调查取证、证据管理,以及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与处置,保证证据传递的各个环节合法、规范、有效。

  2、实现人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强调物证在庭审中的显著证明效力,就要求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将重心转移到收集物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上来。因此,侦查工作要在传统侦查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推动刑事侦查模式由传统人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一是继续加大投入,推动侦查技术、刑事物证鉴定技术的更新换代,逐步将DNA、痕迹、指纹、足迹、声纹等人身鉴定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实践。二是全面落实“发端于案件现场的勘查模式”,战线前移,切实做好现场勘查的物证快速发现、固定、提取、检验、鉴定、运用和后台支撑等工作,最大限度发挥现场勘查对案件侦破、构建物证链条的源头作用。三是大力推广视频技术、行动技术、身份识别技术等技术手段,建立立体化、全天侯、动态型的监控网络,提高精确度,确保“由案到人”侦查流程的各个环节证据链条完整。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利用刑事科学技术侦破案件数量年均增长13.9%,刑事科学技术对案侦工作的支撑力度越来越大。构建技术密集型侦查模式,将是公安刑事侦查模式变革的基本手段。

  3、实现信息资源向破案成果转变。当前,刑侦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收集情报信息资源,建设数据库,但是这些信息资源成为破案成果的转化率不高。为此,刑侦部门要大力提高情报信息导侦的破案能力,运用情报信息不仅要抓人破案,还要锁定证据。要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大量运用情报信息进行案件串并、人案关联,主动发现案情,锁定证据,实现侦查模式从早期单一的“从案到人”,发展到“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人到人”等多种模式,既能提高破案率,又能强化证据支持,使其成为公安刑事侦查工作模式变革的基本方向。

  (三)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工作机制。

  1、建立侦检、侦审工作协调机制。侦查、检察与审判机关应该形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一方面,建立侦检工作协调机制。对于打击犯罪,侦查与检察机关有着相同的目标追求,以积极的侦查行为,取得有效的证据,是实现成功起诉的关键。只有侦检机关相互配合,才能形成合力。侦查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对重大、复杂案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程序,从审查起诉、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及时帮助和引导依法收集、固定、补充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建立侦审工作协调机制。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界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侦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但对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却没有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明确。二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时机选择。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应该服从庭审的需要。但是这样在实践中往往导致得不偿失。为此建议,当庭审时间与侦查破案时机相冲突时,如确有必要,庭审时间应服从侦查破案的需要。要通过建立侦审工作协调机制,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时间选择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双方共同推进改革,努力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社会长治久安。

  2、构建警察出庭作证保护制度。目前对出庭警察的保护,主要有庭审中使用化名代替真实姓名,法律文书中不透露出庭警察的个人信息;庭审中物理上将证人席与旁听席、被告人隔离,采取改变警察声音的方式,确保不暴露真实声音、外貌;开通警察专门通道,与公开通道隔离等方式。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措施往往比较随意,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制度,很难保证完全落实到位,这给出庭作证的警察带来了职业风险。要通过构建完善的出庭作证保护制度,对警察的人身安全进行有效保护,包括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贴,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3、建立出庭案件研究总结制度。对法院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审理结束后,公安机关有必要建立研究总结制度。按照审判的要求,科学评估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针对那些起诉后被法院作出无罪判决、重罪轻判的案件,应当进行内部审查,采取必要措施纠正侦查工作缺陷;合理吸收审判和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侦查的程序和证据,提高侦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加快推进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改革。

  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只有加快机构和人员管理改革,向内挖潜增效,才能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有效应对庭审实质化改革带来的挑战。

  1、大力推行侦查权力自治。当前,市级以下刑侦部门在侦查权的审批流转上耗费了大量警力,运行效率不高。侦查权应该是一种业务判断权,而不是一种行政审批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侦查机关不应该像现在这样实行三级审批程序机制,而应该探索专业警官负责制。侦查内部控制系统应该法治化,通过规范程序实现侦查权力的合法运行,实现侦查机关的合理取证、规范取证、依法取证。通过侦查权力自治改革,可以精减出相当一部分警力用于侦查一线,提高刑侦系统内部运转效率。

  2、适度推进组织机构侦查模式改革。专门化侦查通常在集中型警察机构中采用,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和流窜犯罪活动;而一般化侦查通常在分散型警察机构中采用,优势在于熟悉当地的社会情况和犯罪规律。从理论上讲,专门化侦查是较一般化侦查更高层次的分工方式。在实践中,一种是以郑州为代表的“做空分局、做强派出所”的模式;另一种是以大庆为代表的“做空派出所、做强分局”的模式。两种模式殊途同归,目标都是实现扁平化指挥、快速化反应、实战化用警。在这种思路指引下,根据现有警力及刑侦机构设置实际,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单个辖区刑警队的规模,如借鉴农村“中心派出所”建设的经验,撤销一部分派出所刑警中队,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实力较强的“中心辖区刑警队”。改革后,大案由市级刑侦部门发挥“集中型侦查+专门化侦查”的优势侦办,小案由辖区刑警队发挥“分散型侦查+一般化侦查”的优势侦办。这样才能把更多的警力用于侦查一线,致力于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完善证据支撑,有效应对改革带来的挑战。

  3、加快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改革落地实施。庭审实质化改革后,办案质量要求提高,证据采信更加严格,对刑事侦查部门带来了很大挑战。如果仅仅注重科学技术手段,不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效果将是十分有限的。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1+3方案提出了“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合理确定各级公安机关警官、警员、警务技术职务层次”的要求。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快这些改革措施的落地实施,在刑侦部门借鉴法、检系统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经验,探索主办侦查员及其它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确保每一个岗位都有较大的职业发展空间,通过努力就可以公平地获得晋职、晋级或取得其他职业成就感的机会。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每一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刑侦队伍活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效应对庭审实质化改革带来的挑战,推动刑侦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编辑:李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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