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男)与陈某(女)是蒲江县成佳镇同心村7组人,2008年4月11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2016年4月7日两人协议离婚。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二楼一底住宅一套,房产属于男女双方和杨某儿子三人共同所有。离婚协议明确:现房产估价21万,三人均分,女方得7万元,若男方在5年内付清女方7万元,则女方就搬离此房屋,男方若在五年没付清女方7万元,则女方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房产所有权(注:在没搬离此房之前,女方拥有二楼所有房间居住权),若5年内男方没付完女方7万元,楼上房屋由女方自行处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共同债务17.41万元,协议由陈某承担共同债务6万元,杨某承担共同债务11.41万元。
2016年12月,陈某到大兴镇反映,杨某为给儿子结婚,未经她同意将上述分得二楼房间装修为新房,请求处理,并扬言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要采取将炉坪村小区的房子烧掉等过激行为。
纠纷调解情况
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大兴镇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负责,由党委副书记刘刚牵头,镇综治办、群工办、调委会、网格员等共同参与对双方当事人婚前、婚后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情况及纠纷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对纠纷当事人及部分知情人员进行走访。
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调解。2017年1月3日大兴镇调委会、炉坪村调委会在炉坪村村委会共同对杨某与陈某离婚协议纠纷进行了调处;2017年1月13日大兴镇调委会、炉坪村调委会再次共同对杨某与陈某离婚协议纠纷进行了调处;2017年1月16日、17日大兴镇调委会、炉坪村调委会对杨某与陈某离婚协议纠纷再次进行了调处;经过四次调解,陈某同意若杨某承担其名下的6万元的债务(其中2万立即支付现金)就放弃原本协议的房屋权属即7万元的房屋利益,但杨某不同意,要求按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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