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中,践行民事检察和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的原则,巧用民事检察和解机制,弥补当事人之间的裂痕,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息诉止争,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5年10月,申诉人钟某骑自行车在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三支手”路口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全身软组织挫伤,经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钟某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该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钟某不服该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判决中李某赔偿给自己的医疗费990元和李某的票据中由钟某缴费的400元共计1390元应退还给自己,但人民法院并未支持钟某再审请求,裁定驳回了其申请。
钟某最终向成都市青白江检察院申诉。该院民行科经审查该案后发现,原审判决中由李某赔偿的医疗费990元实为自费药应承担的15%,已在判决书中明确由李某承担,且李某先前已垫付,故申诉人钟某要求李某赔偿990元医疗费理由不成立。但钟某先前确实自己垫付了400元医疗费,原审法院对该事实却没有认定,导致钟某不断申诉。
青白江检察院认为,该案标的额很小,若提请抗诉不但会增加当事人诉累,也不利于最终解决双方矛盾。在经过耐心细致的劝导和释法说理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钟某表示不再要求李某支付990元医疗费,在李某支付400元后,钟某同时表示不再追究此事,至此,一起民事申诉案件最终在检察环节得以成功化解。(市检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