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毅
毋庸置疑,法官助理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亦是审判体制改革成败攸关的关键一环,意义重大。
但从目前各地法院改革试点的情况来看,法官助理来源不一、水平参差不齐,职权面临质疑,队伍极不稳定,角色亦晦暗不明,改革成效似乎难如人意,改革前景扑朔迷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在《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关于法官助理意见》)中明确提出为建设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关于司法责任制意见》)中又再次重申,基层、中级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嗣后,各级法院纷纷拉开了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大幕。
毋庸置疑,法官助理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亦是审判体制改革成败攸关的关键一环,意义重大。但从目前各地法院改革试点的情况来看,法官助理来源不一、水平参差不齐,职权面临质疑,队伍极不稳定,角色亦晦暗不明,改革成效似乎难如人意,改革前景扑朔迷离。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通过研究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并校正改革方向,重拾改革信心,重新上路。
●法官助理的来源不一
从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背景分析,改革初衷一是为法官配置专业化的助手,分担法官工作压力,纾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二是将法官助理设计成法官养成机制之一环,期待法官在正式入额前能通过法官助理岗位的历练,熟悉审判业务、积累司法经验。故,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实际上是一种预备或候补法官制度,法官助理即为预备役法官或候补法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法官助理意见》中才提出法官助理应当具备两项重要的实质性条件: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是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有条件的试点法院新招法官助理一般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其一,唯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方能为法官提供专业方面的服务,才有培养成为员额制法官的潜质和可能;其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已经具备被任用为法官的资格,再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在历经法官助理岗位的洗练后,随即经选拔成为入额法官,这正是改革者精心设计的我国法官养成机制的基本流程。
但从各地法院改革试点的情况来看,并未严格遵照上述条件选任法官助理。目前,各地法院法官助理的产生和任用通常有三个来源:一是法院内部未能入额的人员,包括员额制改革前已经独立办案的助理审判员和部分不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人员;二是员额制改革后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的人员,即临聘人员;三是法律大专院校的实习生。其中,后两类人员占据了法官助理人数的相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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