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清利
自2016年11月1日“专车新政”正式施行后,专车的合法地位在我国得以确认,此前围绕专车的种种纷争也随之画上了句号。然而,关于专车法律监管与规制的话题一直处于风口浪尖,近日法院在宣判“专车第一案”时也对其法律监管和规划问题进行了重点强调。
本文提出,对专车建立混合规制模式,可以扬长避短,社会和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多福利,地方政府可借以推进社会财富再分配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市场化。
人物 唐清利,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中央政法委“双千计划”,先后挂职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省司法厅政治部副主任。
链接 “专车第一案”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30日,审了近两年的“专车第一案”宣判。
2015年1月,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客站送客的陈超,被执法人员查处,车辆被暂扣,陈超在缴纳2万元罚款后将车提出,此后他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撤销该处罚。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宣判:撤销被告济南运管中心2015年2月13日对陈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从法律角度解读了网络时代网约车的身份问题:网约车是客运服务的新业态,是共享经济的产物,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但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网约车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监管。网约车这种客运行为与传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样,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
“专车”问题既是如何解决市场需求与保障公平竞争的问题,也是“互联网+”创造的共享经济与既有的监管方式冲突的问题,既涉及违规与合规的问题,也涉及到公共管理部门如何适应市场需求和回应创新的问题。
共享经济反映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动机整合,企业通过整合不同消费者分散的特定需求,实现协同消费和减少浪费,从而产生利润。共享所有权、商品使用权或服务的供需双方与平台之间形成更复杂的经济关系和依赖关系。这样的合作行为更需要明确的法律监管和规则。
针对专车的法律监管和规制问题,笔者认为,通过建立混合规制模式,可以扬长避短,社会和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多福利,地方政府可借以推进社会财富再分配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混合规制模式是由“合作监管+自律监管”构成,地方政府在其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这是由共享经济运行机制和共享公司法律结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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