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搜索 本网搜索
投稿邮箱:pinganchengdu@sina.cn | 线索提供:028-61880713  
首   页 | 成都头条 | 高层声音 | 政法要闻 | 图说成都 | 法治视频 | 热点追踪 | 平安成都 | 基层在线 | 法治成都 | 大 调 解
执法监督 | 法治时评 | 理论前沿 | 五个过硬 | 法文化 | 交流互动 | 专题报道 | 纪录在案 | 剑胆琴心 | 天府长安 | 四川长安网
网群: 新津 邛崃 双流 简阳 武侯 锦江 青羊 金牛 成华 高新 龙泉驿 青白江 新都 温江 彭州 都江堰 崇州 金堂 郫县 蒲江 大邑
您当前的位置:bt36体育投注平台  >  理论前沿
庭前会议制度的瓶颈及破解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6-12-29 11:52 】 【来源:四川法制报】
  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985工程”社会公正与公共危机控制研究创新基地“司法公正与证据制度”研究方向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四川大学检察制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通过增订第182条第二款,创设了庭前会议制度,以推动庭审集中、高效进行。但从新刑诉法实施情况来看,庭前会议在司法实务中的运作难如人意,甚至被视为“鸡肋”。庭前会议制度之所以在实践中遭遇困境,笔者认为,粗疏的制度设计是首要原因,即庭前会议参与主体不明、庭前会议解决事项不清及庭前会议效力不定。
  
  庭前会议制度立法的粗疏和法条的模糊,需要通过司法层面的法律解释活动来填充,而程序法的法理正是法律解释的基础。基于此,笔者尝试对参与主体、解决事项、效力三方面从程序法理的角度一一予以澄清,为司法层面的法律解释提供空间,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庭前会议的参与主体
  
  庭前会议由谁决定召开,是首先要研究的问题。实务中,庭前会议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启动:一是法院依检察院或辩护人的申请而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二是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显然,无论何种方式,启动权都掌握在法院手中。笔者认为这是由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目的所决定的。庭前会议实乃审判准备程序,无疑当属法院诉讼指挥权的范畴,自然应由法院决定。亦因此,庭前会议并非个案之必经程序,是否有必要召开,应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审判实际需要而裁量决定。在具体启动方式上,人民法院究竟是依申请或依职权而决定,则在所不问。对于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控、辩双方认为无必要的,虽然可以表示异议,但若人民法院维持其决定,则控、辩双方不宜再起争执,而有服从及配合的义务。
  
  其次是庭前会议应由谁主持的问题。既然庭前会议由法院决定召开,那么应由审判人员主持庭前会议。故,独任制审判的案件,应由独任法官主持;而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笔者认为,原则上由审判长指定一名合议庭成员主持庭前会议即可。同时,我国当前正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确保庭审实质化进行,庭前会议中,同样不宜由合议庭全体法官莅会,而应由审判长指定一名合议庭成员(一般是承办法官)主持,合议庭其他法官则保持“白纸”心态一步到庭。需要注意的是,主持庭前会议的主体必须是合议庭成员、员额制法官,而不得为法官助理或书记员。
  
 [1]  [2下一页
编辑:李亚玲
点此返回bt36体育投注平台首页
相关新闻
庭前会议“不走过场” 警察出庭作证将常态化   2016-08-22 16:48:06
新都区检察院庭前会议获实效开辟纯粹实体庭审空间   2015-10-23 15:10:46
被告质疑司法鉴定 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解答   2014-08-11 09:36:03
 
bt36体育投注平台简介 | 版权声明 | 投稿须知 | | 联系电话:(028)61880713
蜀ICP备13011412号-4 bt36体育投注平台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