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佳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近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从我省实践来看,初期多为满足部门自身需要,保障政府部门正常运转的项目,发展至今,购买范围已涉及公共卫生、公共文化、教育、养老、公共设施维护等公共服务领域。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探索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虽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依据,但国家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统一的实施办法,导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缺乏全国性的法律依据。以我省为例,成都市《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对购买范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保障措施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该意见层级较低,规定较原则,难以操作。
二、运作机制不完善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各地的实施均在探索阶段,缺乏统一的制度和规范流程管理。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多样,但缺乏强制推行的统一指导目录,甚至部分地方将不适宜购买的领域以政府购买的方式予以操作。政府及政府部门与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的关系未能理顺,尚未建立起新型公共服务体系中的现代治理理念。
三、监督评估不到位由于缺乏统一指导,很多地方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块,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比如,购买服务的价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随意性较大。政府购买服务之后,并不能就“一转了之”和“一买了之”,应当加强监管,但目前未建立起对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评估标准。在涉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时,由于专业人才缺乏,无法进行有效评估监管。同时,社会公众参与度不够,导致社会监督不充分。
四、承接主体能力问题当前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承接主体能力参差不齐,在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服务职能时能力不足。其具体表现为机构数量偏少、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专业服务能力较弱、运作不够规范等。
五、风险问题(一)决策风险。主要表现在:是否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购买的范围;如何核定服务价格。(二)合同风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政府与提供服务的机构或组织间必然建立起合作关系,签订合同。若服务提供方违约,不按要求提供公共服务,将会产生极大的不利后果。(三)社会风险。主要体现在公共服务的社会满意度难以保障。依靠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与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相比,具有灵活性和不确定性,有可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也有可能得到较低的社会评价。(四)责任风险。虽然公共服务由其他组织直接提供并承担,但政府或部门作为公共服务法定主体,理应对其他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与监管责任,很可能成为诉讼主体并败诉。(五)监管风险。主要体现在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无法对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科学评估。(作者系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四川省政协委员,立法协商专家;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