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 袁彩君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中庭审虚化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而庭审虚化主要表现为庭审的形式化,究其原因就是质证的形式化和无效化。
通过对全国16个省市100个案例的庭审质证情况进行实证研究,证人出庭率低、质证流于形式、质证规则不完备、控方不当举证方式增加了辩方质证的难度等问题被暴露。为解决庭审虚化问题,改善质证现状,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着手改革和完善。
人物 韩旭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
袁彩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
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提出“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实现“四个在法庭”,即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
一、建立传闻证据规则,解决“向谁质”问题
长期以来,证人出庭率低是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顽疾”。“向谁质”问题不解决,刑事庭审仍然是一种书面审理方式。这种质证方式不改变,庭审实质化都是空谈。
破解这一难题的根本之道是建立中国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为此,需要修改刑诉法第187条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目前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缺陷:一方面赋予法官在证人出庭问题上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未对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出庭情况下其庭前书面证言的使用进行限制。针对上述缺陷,可作如下修改:“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下列情形外,证人在庭外所作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一)控辩双方一致同意作为证据使用;(二)证人于庭外在法官面前所作的陈述;(三)证人死亡、身患精神疾患或其他严重疾病而失去作证能力;(四)证人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这一修改,既借鉴了已经建立传闻证据规则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也考虑到了现实可行性,应当说具有一定的制度合理性。
而在传闻证据规则建立之前,在现有制度操作层面也可进行改善:一是严格限制法官关于出庭作证“必要性”的自由裁量权;二是通过使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权,督促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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