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卫民,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首届四川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是指在坚持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对于关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法庭审判进行裁决。
当前,推进这项改革还需要澄清一些模糊认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更好发挥审判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当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实现路径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将庭审实质化作为唯一的关键抓手,二是认为应在诉讼法制而非司法体制层面推进。事实上,“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不能画等号。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必然要求或导致庭审实质化,推行庭审实质化也不必然实现审判中心,而忽视司法体制层面的改革也难以真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
除了推行庭审实质化以外,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思路与举措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社会与政治体制改革背景下确立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体制
必须认识到,审判中心主义镶嵌于、关联于社会、政治体制。所以,必须推行有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社会、政治体制改革。进而言之,应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法院为中心的一体两面式的司法体制改革,并使之成为重中之重。长远的改革方向是,强调审判机关的决定性、中立性地位,明确侦控机关在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地位,突出检察机关在审判中的公诉地位而非法律监督地位。具体而言,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阶段只负责公诉工作,而不发挥法律监督功能。另一方面,在审前阶段尤其是侦查程序中,要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引导、规范功能。通过公诉机关对定罪所需证据和标准的指导,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相应地,将原先用以监督法院的精力更多地转移到指挥、引导、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上来。换言之,整个诉讼过程以法院为中心,整个审前阶段以检察院为中心。
显然,“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意味着公、检、法之间尤其是检法关系、检警关系在司法体制中的调整与重构,昭示着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司法原则需要重新审视与调整。检法关系须从监督与被监督、平起平坐的关系调整为审判制约公诉的关系。而侦检关系则将由“同一条战壕”的配合接力关系调整为领导与被领导、规范与被规范甚至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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