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邑法院开展“优化行政诉讼庭审”示范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余某诉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邛崃市人民政府的一审行政案件。成都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李伟东一行前往调研并指导庭审观摩工作,新津法院、温江法院、崇州法院及简阳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参加了观摩活动。
该两案的原告余浩于2015年10月5日在邛崃市临邛镇讯驰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了标价签上注明屏幕为5.5寸(实为5.5英寸)三星A7手机一部,在邛崃市临邛镇欣讯通讯经营部购买了标价签上注明为8.0寸(实为8.0英寸)的三星T355C平板电脑一台。随后,原告余浩向被告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认为出售以上两款商品的商家构成了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了实质影响,应受到行政处罚。2016年1月8日,被告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单位虽在销售产品时,在样品机标价签介绍牌上将“英寸”标注为“寸”,其仅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不当,但根据一般生活习惯和生活经验,消费者根据样机实物即可判断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因此认为该当事单位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原告余浩不服邛崃市市管局回复,向被告邛崃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邛崃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邛府复决字[2016]第3、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查处的决定。
据了解,此次示范庭按照成都市中院《一审行政案件优化庭审程序规范(指导稿)》。庭前召开了庭前评议,合议庭成员了解了案情基本情况,初步归纳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及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庭审分工;开庭前,将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是否申请回避、案件开庭审理的方式等7项程序性事项前置到书记员开庭准备工作中;审理中,审判长改变以往各方当事人宣读起诉状及答辩状的方式,转变为直接询问当事人除起诉状或答辩状之外有无补充意见,节约了庭审时间;庭审后,经合议庭认真评议,当庭宣判,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审结两案仅用1小时,既提高了庭审效率,又确保庭审质量。同时,本次庭审中被告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小君亲自出庭应诉,为进一步推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做好示范和表率作用。
庭审结束后,参与人员与承办法官一道开展了庭审观摩座谈会,李伟东对此次庭审予以了好评,参会人员对庭审中发现的问题、找到的亮点等进行了热烈讨论,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进行了探讨。
(谢咏 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