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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廉政文化的三个向度
www.sichuanpeace.gov.cn 】 【 2013-10-29 15:14 】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郑 重
  
  传统廉政文化的道德性
  
  我国传统社会注重道德教化,历代统治者都希望通过道德教化增强统治合法性,并借此约束官吏慎重行使权力,减少权力行使中的腐败现象。传统社会始终强调“为政在人”的施政理念,但凡较有作为的皇帝和政治家都将“得人”视为为政的第一要务,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价值体系、道德观念,促使官员慎重行使权力。
  
  西周时期,统治者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君主的权力来源于“天”的授命。天命属于谁,要看谁有使人民归顺的德。这一观念的产生,标志着开始重视人民的作用。君主行使权力时从“无法无天”到“敬天保民”,奠定了传统廉政文化中重民、重德、仁政的思想基础,客观上有利于促使官员谨慎行使权力。
  
  到汉朝,统治者实现了法律儒家化,提倡仁政,提倡统治者通过道德教化达到治国理政的目的,反对不教而诛。儒家思想成为了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礼”,也要求官员“正确地”行使权力,即符合儒家的道德标准。正如南怀瑾先生所说:“四书五经在过去无宪法观念时代,严格说来就是一种宪法思想,也就是政治哲学思想的中心,法律思想的中心。”
  
  《论语》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强调的是为官之人应该有德行,只有官吏自身具备高尚德行,才能获得同僚、下属和民众的支持。而要成为一个有德之人,首要条件之一就是为官清正廉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对民众用政令治理,用刑罚来约束,民众固然不敢犯罪,但并无羞耻之心;而以道德教化,礼仪约束,则不仅有羞耻之心,还能知道改过。这都无不体现出统治者要求权力谦抑,避免滥施刑罚,提倡道德教化。
  
  传统中国社会还注重通过官箴提出为官的戒规,规劝官吏清正为民,慎权慎独。不少广为流传的官箴成为为官的格言。宋人吕本中在《官箴》中道:“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然世之仁者,临财当事,不能自克,常自以为不必败;持不必败之意,则无所不为矣。然事常至于败而不能自已。故设心处事,戒之在初,不可不察。”这样一段官箴,即提出做官的基本法则清、慎、勤,要求官员消除侥幸心理,从起心动念之时就勤勉为政。
  
  颜希深在清朝乾隆年间任山东泰安府知府时,从旧科房的残壁中发现三十六字箴言:“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颜希深读后,深受启示,便将它移到署内西边走廊,并在碑文后面写了跋文,以鞭策自己和教戒属僚及子孙后代,成为颜氏三代从政为官的座右铭。
  
  无论是统治者提倡的儒家道德观念,还是流传甚广的官箴文化,其实质都是通过道德作用对官吏的思维方式、价值判断进行引导,要求官员慎重、勤勉的行使权力。与强制性法律规范相比,道德观念的作用范围更广,作用效果也更为深刻。强调道德观念的作用,体现了统治者希望从源头治理腐败问题的愿望和决心。
  
  传统廉政文化的制度性
  
  传统中国社会强调对官吏职权严格立法,对权力界限作出明确划分,使权力之间产生制衡。此外,传统社会还建立了细密的监察和严格的考课制度,这在中外法制史上都是少见的。
  
  我国传统社会通过立法对官吏的失职、犯罪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唐律疏议》对官吏违法、失职、犯罪都做出了细密的规定。唐律中正式确立“六脏”罪名,除常人盗、窃盗为一般性财产犯罪外,其余枉法脏、不枉法脏、受所监临脏和坐脏等“四脏”都与官吏犯罪有关。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在量刑上,对于官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都规定了较之于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唐律还要求各级官吏恪守礼法,严惩有悖礼法,违反礼制,欺诈和弄虚作假的行为。《明律》将吏律放在首章,以示国家治民必先治吏之意。对官吏脏至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清朝惩治官吏贪污的法律可谓是中国古代惩贪的集大成者,进一步加重了对脏罪的处刑,并规定了二十余条“附则”。可见我国古代对于惩治贪污之法规定细密翔实,刑罚严苛。
  
  我国古代的监察机关,其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活动原则都是相对独立的,直接对君主负责,由皇帝最终驾驭。秦设置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御史成为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吏,在地方负责监察的官员称监御史,察举各地的违法事宜。唐代监察制度在继承前代基础上日趋完备,监察官员的职责也更加明确。在中央,设有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是国家司法机关“三司”之一,专门代表皇帝自上而下的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员是否存在违法、腐败的行为,是皇帝的“耳目之司”。清朝设置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国官员的监察和监督。为确保皇帝对官员的控制,清朝实行“台谏合一”制度,将针对六部对口监察的六科并入都察院。
  
  传统中国社会,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思想被封建统治者奉为圭臬。唐朝考课,对于官员的政绩,按照功过分为九等。明朝考课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后者按照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等八个方面考察内外官吏。清康熙以后,形成了“京察”、“大计”两种比较规范而且具有清朝特色的职官考课制度。据哈佛大学孔飞力教授考证,乾隆皇帝在召见官员时,曾亲笔对官员作出简短评语,如“人似忠厚,还可用,然器质只可胜道台而已”、“似可用”、“伶俐,当可造就,再看”等。皇帝依照品格、才具对官吏做出评判,虽难免因个人经验而略有偏颇,但对任职官员进行考察可谓用心良苦。
  
  传统廉政文化的局限性
  
  梁启超对“人治主义”下过一定义:“儒家此种政治,自然是希望有圣君贤相在上,方能实行。故吾侪可以名之曰‘人治主义’。”这种人治主义要求“圣贤在上位,可以移易天下”,而“政治命脉,殆专系君主一人”。以人治主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廉政文化,决定了廉政道德、廉政制度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高统治者自身的素质、能力、利益、愿望甚至手段。这是人治社会中权力行使无法克服的矛盾。明太祖朱元璋为防止大权旁落,废除宰相,并亲自接管六部。权力高度集中客观上又使皇帝力所不能及,故复设内阁,入阁成拜相,最终导致政出多门。明朝还出现了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的“厂”、“卫”机关,得宠于皇帝,被赋予各种司法特权,最终非但不能解决腐败问题,反而滋生出更为严重的权力滥用,也给吏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在家族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忠孝是廉政文化特色之一。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对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传统中国社会中官员和皇帝之间存在双重关系。一方面,官员受到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处分则例的制约;另一方面,官员和皇帝之间存在通过礼仪形成的忠孝关系,玩忽职守被看作是对皇帝本人的冒犯,皇帝对官员的不信任也可能是由于官员的忘恩负义。天下是皇帝的,官员贪污腐败,滥用权力损害的是皇帝的利益,甚至可能造成皇帝的天下被颠覆——这是对皇帝的不忠,也是人治社会确保权力廉洁运行的行政伦理基础。不难发现,依靠君主的喜好厌恶及与下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建立起来的忠孝关系,使廉政制度的效果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
  
  传统封建专制主义社会中,司法权、监察权均与行政权合为一体。地方权力由皇帝逐级配置,官吏对上负责,无需对民众负责。从法律制度上对“权力范围”做出界定是简单明确、一次性完成的;但现实“权力行使”却并非如此,它是经常、反复的行为。要杜绝腐败,就必须对权力行使进行全程监督。而专制体制下权力运行的基本特点是单向运转,即自上而下运转,其权力监督同样如此。
  
  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认真检视我国传统廉政文化中的道德建设、制度设计和历史局限性,将为当今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强大的传统动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向乃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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